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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以,為配合教育部實施「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有關112學年度第2學期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事宜

節錄如下:
一、基於政府學雜費補助不重複請領原則,學生若同時具有各類就學費用減免辦法或其他部會助學補助等方案之資格,得依當事人意願自行擇一擇優辦理學雜費補助。
二、教育部於112學年度第2學期已實施拉近方案,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每學期已直接於註冊繳費單扣減1.75萬元,與子女教育補助無法重複請領。
三、經查,子女教育補助額度較高,如申請人則領子女教育補助,須將教育部已扣減之1.75萬元款項退回學校。

詳如附檔,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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