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113年1月5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6條條文規定,被保險人於103年6月1日起至113年1月4日止,如符合前開修正後之公保生育給付法定請領要件之一,且被保險人本人未曾因同......
被保險人於103年6月1日起至113年1月4日止,如符合前開修正後之公保生育給付法定請領要件之一,且被保險人本人未曾因同一分娩或早產事實領取公保、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軍公教生育補助者,得自113年1月5日起10年內向本部申請公保生育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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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113年1月5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6條條文規定,本部業配合修訂辦理公保業務報送實務作業規定及相關書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