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之解釋令
考量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之立法精神,對於現職或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之公立學校教職員辦理退撫及資遣之基本條件、年資採計及相關限制等基礎事項均為一致。是以,適用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之教職員補提繳退撫儲金範圍,亦應與現職教職員一致為宜,爰教育部發布旨揭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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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E000474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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